历经五年纷争,专利纠纷案中晶终获全胜!
发布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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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383号]就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环境”)和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龙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名称为“烧结烟气干法脱除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中晶环境胜诉!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710号]就中晶环境和福建龙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该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再次作出终审判决,中晶环境胜诉!锦上添花,异彩纷呈!这起自2019年始、历经五年的发明专利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9年9月,中晶环境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的诉状,福建龙净指控中晶环境侵犯了专利号为201820481938.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专利号为20081007529.5的发明专利权,从而引发了一场漫长的法律纷争。

中晶环境积极应诉,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过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福建龙净没有起诉。经过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上述发明专利全部有效,中晶环境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无效宣告决定。福建龙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起上诉。2023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23年12月7日和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终审判定,均驳回福建龙净的上诉请求。这样,涉及侵权诉讼的发明专利也被无效。经过五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晶环境赢得了这场专利纠纷的胜利。

中晶环境作为大气治理领域的领军企业,一直秉持循环经济治污理念。凭借不懈的研发和丰富的行业经验,公司在大气治理等领域拥有数量众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为公司和合作伙伴保驾护航。据统计,中晶环境在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发明专利数量上位居世界前列,是目前国内烟气治理领域专利数量较多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中晶环境赢得了多个奖项和认证,包括2017年获得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证书,2018年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2019年公司承接的天津荣程项目获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认定,入选了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2019年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定,2020年中晶环境荣获国家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并被工信部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0年,中晶环境自主研发的“强氧化高效脱硝烟气治理系统”获得北京经开区首台(套)重大技术创新产品认定及资金支持,2023年,公司被评为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百强。此外,公司于2023年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这些荣誉充分肯定了中晶环境在研发方面的实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能力。

通过这次专利纠纷,公司认识到知识产权非常重要,纠纷处理漫长而复杂,需要更高层次的规划和应对。中晶环境将继续加大对技术研发创新工作的投入与支持力度,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力争在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

经历五年的历练,一次次侵权诉讼,一次次行政诉讼……公司深感知识产权对企业与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深刻感悟到只有用更高的视角来布局企业知识产权体系,才能更好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同时也认识到专利作用的多面性。中晶环境于日前郑重承诺,公司的所有专利技术,包括目前最新的煤气精脱硫技术、高效固体脱硫脱硝剂材料、CCH碳基催化剂技术、SCR超低温脱硝催化剂……都将面向所有从业企业、环保公司、设计院全面开放,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共同进步,让所有企业都能为全球环保事业作出更多贡献。如有需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直接扫企业公众号联络对接人,获得免费使用所有发明专利的方法与授权证明文件。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福建龙净以中晶环境涉嫌侵犯专利号为20081007529.5、名称为“烧结烟气干法脱除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以及专利号为201820481938.3、名称为“一种同步脱除NOx和SO₂的烟气净化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理由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19 年12 月,中晶环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8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2019 年12 月,中晶环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6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2020 年 7 月,中晶环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5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福建龙净未提起行政诉讼。

2020 年 7 月,中晶环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5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2021 年 1 月,中晶环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16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2021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544号行政判决,驳回中晶环境的诉讼请求,维持发明专利有效。

2021年9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晶环境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上述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赔偿金额达到1763.5万元。中晶环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730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晶环境胜诉。

2022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51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晶环境胜诉。

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 年 7 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2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8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中晶环境胜诉。

    202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71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中晶环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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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芳

编辑:王苗苗

审核:付玉辉